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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的決定》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滬稅地[1992]10號
頒發日期:1996-07-19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對各區稅務分局在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的決定》中提出的問題,作如下的補充規定: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的決定,僅對第三條第一款作修改,對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仍繼續有效。

    二、《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修改后,市區范圍(包括1984年以后從郊縣劃入的地區)的地段等級,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于加強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見》[滬府發(1986)36號(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5冊第446頁)]中有關規定的地段等級核定,其中“市區七級”是指市區偏僻小路(包括劃入市區范圍的農村)。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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