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92]財國債7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在國債發行工作中,國家債券的券面調運工作是保證國債發行計劃得以順利實施的關鍵環節,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從事國家債券調運工作的部門,對此項工作應予高度重視、周密組織。為保證券面調運工作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規定:
1.各級財政部門及各承購包銷國家債券的經濟實體,在調運國家債券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視所押運券面的數額安排武裝押運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切實做到萬無一失。
2.存放國債券的庫房,要根據金庫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必須配備武裝保安人員看守,并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及防火、防潮、防腐、通風等設施。嚴格履行庫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庫手續,謹防各類事故發生。
3.長途調運國家債券時,要攜帶當地財政或公安部門的免檢證明信、并事先與沿途主要公路哨卡、鐵路車站、水運碼頭、飛機場等聯系,妥善安排,以保證安全調運。在使用汽車、火車、輪船調運國債券時,必須配備武裝人員押運,汽車必須為專車;火車;輪船必須為包廂,使用航空運輸調運券面時,具體經辦人員要執行對存券機倉門的監封、監開工作。
4.在國債券的調運過程中,各環節的交接手續必須嚴格、完備、齊全。箱號、箱數必須填寫清楚、準確無誤,要認真檢查外包裝的鉛封是否完好。
此規則從即日起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