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工商檢字1992年第19號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倒賣有價證券行為如何認定處罰的請示》收悉。經與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聯系,現答復如下:國庫券、保值公債、特種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國家經濟建設債券、投資債券、股票等均屬有價證券。不論在任何場所交易未經國家批準轉讓的上述有價證券,或者在經過國家批準的中介機構之外進行交易的,均屬于非法行為。不允許將有價證券當作貨幣流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倒賣未經國家批準轉讓的上述有價證券的行為,應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定性處罰。
關于國債券的管理,除構成投機倒把行為外,其他違法交易活動應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一九九○年五月聯合下發的《關于打擊國債券非法交易活動的通知》〔(90)國債字第29號〕的規定執行。
對股票交易和股票市場的管理,目前尚屬探索階段,對其交易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的定性,應持慎重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