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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升級獎勵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晉政發〔1992〕21號
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山西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更好地貫徹省政府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勵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升級獎勵工作的管理,現對升級獎勵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升級獎勵的條件

    升級獎勵是對國家行政機關有功人員帶有政治榮譽性的物質獎勵,不同于一般的提高工資級別。各地、市、各部門和各單位一定要嚴格掌握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和升級獎勵條件,切實做好以功定獎。獎不虛施。者者

    (一)凡獲國務院各部門或省政府授予的勞動模范稱號者,獎勵晉升一級工資;國務院授予的全國勞動模范稱號者,獎勵晉升二級工資。

    (二)凡在國際上為我國和我省爭得榮譽者,視情況分別獎勵晉升一至二級工資。

    (三)凡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有功或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巨大損失者,獎勵晉升一級工資。

    (四)凡省人民政府嘉獎令表彰的個人,晉升一級工資。

    (五)凡改變了一個單位面貌,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績者,獎勵晉升一級工資。

    (六)共它有突出貢獻者也可獎勵晉升工資。

    對符合升級獎勵條件,但工資已達到或超過所任職務(崗位)最高標準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按其上一級職務的工資標準中高于本人現行工資標準的一檔增加工資。

    二、升級獎勵的審批權限

    地、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升級獎勵由各地、市人事局審批后,報省人事局備案;省直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升級獎勵由省人事局審批;凡需獎勵晉升二級工資的,須報省人事局審批。其中對國家行政機關領導干部的升級獎勵,按干部任免權限審查后,報政府首長批準,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辦理。

    三、升級獎勵應注意的問題

    (一)升級獎勵的指標,各地、市仍按當年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千分之一點五掌握。千分之零點五由省人事局統一掌握使用。升級獎勵指標一般應在年終或第二年第一季度使用完畢。升級獎勵指標中一般干部所占指標不得少于指標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二)每年年終,根據當年指標使用情況,給省直國家行政機關分配升級獎勵指標,以解決升級獎勵不平衡的問題。

    (三)評為升級獎勵的人員,應采取基層提名、群眾評議、領導審定的方法,貫徹“公開評選、民主評議”的原則,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做到升級獎勵指標公開、評選條件公開、受獎者名單公開。

    (四)獲得升級獎勵的人員的事跡材料和獎勵登記表一律記入本人檔案。如發現弄虛作假,除取消受獎者資格外,還要追究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升級獎勵,只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勵暫行規定》,不得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六)各地、市和省稅務局的年度升級獎勵指標,由各地、市和省稅務局將上年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統一報省人事局,由省人事局審核后,予以下達。

    (七)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參照上述補充規定執行。

    199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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