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92]財工便字第24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青島市財政局:
你局青財外經便字(1991)第26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中非城鎮戶口人員是否提取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我部(92)財工字第374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若干財務管理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及國家有關規定,我們意見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中的非城鎮戶口人員,凡財政未曾給予住房補貼,企業也不負責解決這部分人員住房的,對這部分人員可以不必提取和上繳職工住房補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