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輕改[1992]7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三年中國工業合作協會(以下簡稱工合)組織恢復以來,各地工合組織開辦了一些企業。這些企業在解決社會就業,扶助貧困地區,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清理整頓公司要求,工合屬于社會團體,不能開辦和管理企業。根據目前工合開辦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工合及各地分會、支會開辦的企業,由工合及各地分會、支會和當地政府指定的分會、支會掛靠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理整頓后予以保留的企業,原則上可劃轉給當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重新登記注冊。清理整頓確定撤銷和劃轉不出去的,應辦理注銷登記。工合及各地分會、支會主要從事有關政策研究、宣傳、貫徹等工作,發揮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的作用。
請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清理整頓和重新登記注冊等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