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外資金融機構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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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27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批文有效期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外資金融機構常駐代表機構時,應當包括“駐在期限”的內容。
二、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和金融管理工作的特點,外資金融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可以適當放寬,但一次批準的駐在期限以不超過六年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