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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國債發行、兌付費用有關事項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92]財國債字第21號
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財政局:

    你市來電要求再次明確國債發行、兌付費用的使用范圍及比例問題,考慮到你市發行兌付數額較大,為使該項費用充分發揮效益,又能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經研究答復如下:

    1.國債的發行、兌付手續費,主要用于支付宣傳、會議、培訓、勞務、添置必要的零星設備費用以及適當的獎勵。

    2.發行、兌付手續費的使用,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債發行、兌付等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發行、兌付手續費中用于獎勵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兌付費用總額的20%。

    3.發行、兌付手續費應按規定列入有關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帳務處理。發行、兌付費用可不交營業稅,結余可繼續留用。

    4.對發行、兌付費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攤提成本,不得擅自擴大成本開支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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