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交通部關于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征收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取外匯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交財發[1992]178號
頒發日期:1996-07-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改由進境地交通部門征收車輛購置附加費后收取外匯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境外旅客、駐華機構(包括境外企業駐華代表機構)攜運進境屬于征收車輛購置附加費范圍的車輛,其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取外匯券。

    二、凡屬國內企事業單位(包括三資企業)和個人攜運進境的車輛,其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取人民幣。

    三、國外捐贈給國內單位或個人的車輛(包括港澳臺地區捐贈車輛),其車輛購置附加費由國內單位或個人交納收取人民幣。

    四、各級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管單位收取的外匯券,應于收匯后三日內向當地中國銀行結匯,取得外匯結匯兌換水單。結匯金額較大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管單位,應聯系當地中國銀行開設“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人民幣”專戶。該專戶采用“專戶存儲,逐級劃轉,存款計息,匯款收費”的辦法。

    五、縣(市)、地區(市)、省(市、區)級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管單位應分別于月終后三日、六日、十日將當月應繳費款匯交上級交通部門專戶。

    六、各省級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管單位應按季將所取得的外匯結匯兌換水單匯總填報“車輛購置附加費外匯收入統計表”,經當地中國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分局核對加蓋結匯證明章后,于季終了后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匯總,交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后,經交通部統一向財政部申請辦理外匯留成。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