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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航局關于下發《民航公安、安檢、消防財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民航局發[1992]115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管理局,機場,?。ㄊ?、區)局:

    現將已經民航一九九二年計劃財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民航公安、安檢、消防財務管理試行辦法》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試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和民航局財務司聯系。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民航公安、安檢、消防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1)7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民航局、公安部關于民航機場安全檢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移交民航部門管理實施方案請示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公安部、財政部公發(1991)12號文關于印發《公安業務費開支范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和民航局發(1991)392號文《關于民航機場組建安全檢查和消防機構有關問題的規定》,結合民航公安、安檢、消防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二、財務管理

    民航各公安局,機場公安分局,?。▍^、市)局公安處應設置計劃財務機構或專職會計,負責本單位公安、安檢、消防費用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本單位財務部門指導、監督和檢查,行政上隸屬公安局、分局、處領導。編制人數較少的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可不設專職會計,其公安、安檢、消費費用由本單位財務部門按規定的開支范圍進行管理。配備財務人員所需編制在新核定的各單位公安編制中調整。

    三、安檢、消防的收費問題

    安檢、消防工作移交民航機場后,將采取有償服務,即由機場、?。▍^、市)局、航站向航空公司收取一定費用列入業務收入內。收費的標準由民航局另文頒發。

    四、費用劃分和開支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民航公安機構的經費在“營業外支出-公安經費”科目內核算。

    (二)安檢、消防工作移交民航后,安檢、消防部門(包括經濟民警,保安隊)的費用在“機場管理費”科目內核算。

    鑒于一九九二年安檢、消防工作開始劃歸民航企業管理,為了便于掌握情況,請各單位將此項費用支出單獨列帳。

    五、各單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1)70號文件精神,接收來的房屋、車輛、設備、器材等有關財產,在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要按照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劃分規定,分別記入民航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項下,同時在相應的資金科目中增加資金數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確定出折舊數額,以使固定資產凈值如實反映。部分地區原由航空公司負責的托運行李的安檢工作,局已確定轉由民航機場負責。因此,隨任務相應轉移的安檢設備一并無償移交給當地機場安檢站。

    六、投資管理

    公安、安檢、消防部門的設備、工具、儀器儀表等,凡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管理。屬5萬元以下的,各單位根據自有資金情況自行批準;5萬元以上的應按規定時間上報民航局,并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按經批準下達的計劃執行。屬進口的設備購置,還應辦理進口設備審批手續。各單位不得將固定資產購置費列入公安經費和機場管理費。

    七、公安經費單立戶頭,根據公安部門的業務情況,單獨編制年度經費預、決算報上級財務部門審批。并按公安業務費開支科目建帳核算。預算既要保證公安部門的業務需要,特別是要保證辦案費用,同時又要注重節約的原則。屬預算內的開支由公安部門領導批準,財務人員審核后報銷。公安部門的財務要按照本單位財務部門的要求,定期編報會計決算報表,按規定上報本單位財務部門。

    八、安檢、消防工作移交民航后將涉及有關企業單位的承包基數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基數的變動問題。這項工作具體由局企管司、人勞司、財務司另文通知。

    九、屬地方政府管理的機場,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在接受公安部門移交的安檢、消防人員、設備以及以后的財務管理事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但其整個財務管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歸口管理。

    十、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民航局備案。

    十一、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以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精神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十二、本辦法由民航局財務司、公安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民航公安、消防、安檢經費項目。

    附件二:關于印發《公安業務費開支范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

    附:民航公安、安檢、消防經費項目

    1.公安經費  分為公安行政費和公安業務費。公安業務費與公安行政費分別管理。

    (一)公安行政費:指公安干警的工資、福利以及日常行政辦公所發生的費用。

    (1)工資  指公安部門在編干警的工資。工資總額范圍按照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第一號令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2)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指按規定提取的公安部門的干警福利費。

    (3)提取的工會經費  指公安部門按規定提取撥交給工會的工會經費。

    (4)基本折舊費  指公安部門的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取的基本折舊費。

    (5)大修理折舊費  指公安部門的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取的大修理折舊費。

    (6)維修費  指公安部門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消耗的材料費用。

    (7)勞動保護費  指公安部門發生的各種勞動保護費用。

    (8)干警教育經費  指按規定在費用中列支的公安干警的各種培訓費。

    (9)水電費  指公安部門工作和集體生活用電、用水發生的費用。

    (10)取暖費  指公安部門工作取暖發生的費用。支付給干警個的取暖津貼應包括在工資項目內,不列入本項目。

    (11)差旅費  指公安干警因公出差發生的費用。

    (12)辦公費  指公安部門的文具、印刷、郵電、辦公用品等辦公費用。

    (13)低值易耗品推銷  指公安部門應負擔的低值易耗品攤銷費用。

    (14)材料物資短缺和毀損  指公安部門的各種材料、物資發生盤盈、盤虧或毀損,報經批準后列支的凈損失。

    (15)其他費用  指不能列入上述各項的其他公安行政費。

    (二)公安業務費  指公安機關主要用于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保衛黨、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經費。

    (1)偵察破案費  包括偵察活動費,辦案差旅費,協助破案費,密干費。

    (2)特情耳目費  包括特情服務費,特情招待費,特情補助費。

    (3)裝備技術費  指800元以下的設備裝備購置費。

    (4)派遣費  包括派遣活動費,派遣執行費,生活補助費。

    (5)據點費  包括秘密據點建設費,秘密據點費用,職業據點經營資金。

    (6)警犬訓養費  包括犬舍、訓練場地和設施修繕費,警犬、訓練器材器具購置費,警犬飼料、醫療等雜支費。

    (7)服裝費  包括警服費,化裝服費,工作服費和訓練服費。

    (8)消耗費  包括交通工具燃料費,交通工具雜支費,通訊器材消耗費,通信專網租費,計算機消耗費,偵察設備消耗費,武器消耗費,其它設備消耗費。各種工具、設備的維修費在“公安行政費-維修費”中列支,屬于固定資產的設備、工具、儀器儀表在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劃中購置,各種不屬于固定資產的設備購置費在“低值易耗品”科目內核算。

    (9)警衛費  包括警衛活動費,不屬固定資產的警衛設施費。

    (10)宣傳教育費  包括宣傳費,業務資料費,內部刊物發行費。

    (11)治保經費。

    (12)專業補助費  包括偵察補助費,其他補助費。

    (13)其他費用  包括行政應訴復議費,業務訓練費,統計費,印刷費,科研費及其他支出。

    2.機場管理費

    (1)工資(2)提取的職工福利費(3)提取的工會經費(4)制服費(5)基本折舊費(6)大修理折舊費(7)維修費(8)材料消耗(9)燃料及動力(10)業務費(11)技術革新及研究試驗費(12)勞動保護費(13)職工教育經費(14)水電費(15)地面運輸費(16)取暖費(17)差旅費(18)辦公費(19)低值易耗品攤銷(20)消防費(21)材料物資短缺和毀損(22)其他費用。

    各項目的核算內容和會計處理按照現行“民航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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