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逾期包裝物押金收入財務處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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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財工字[1992] 71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國營企業對包裝物實行收取押金的辦法,對促進包裝物的回收利用,減少企業消耗,節約資金,搞好經濟核算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包裝物押金財務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為了加強管理,現將有關財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購貨單位財務部門對預付的包裝物押金應嚴格審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將包裝物退還給供貨單位,收回押金。如果包裝物已經損壞、丟失不能如數退還或逾期不能退回的,應按規定報經批準后才能將押金轉作企業費用開支,企業不得隨意列入成本費用。
二、供貨單位的財務部門對預收的包裝物押金應單獨開具押金收據,不得隨同發貨票一起開列。
三、為支持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對逾期不能退回水泥紙袋的,其紙袋押金由供貨水泥廠按50%的比例上交國家財政,其余50%作為發展散裝水泥專項基金。
四、對逾期未退回的出租包裝物押金,一律轉作其他銷售收入。
過去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改按本規定執行。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