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稅發[1992]79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局、經貿部等六部門國稅發[1991]3號《關于加強出口產品退稅管理的聯合通知》法規,凡由經貿部指定的外貿企業經營出口的高稅率、貴重產品給予退稅,未經指定經營出口的不予退稅。為了切實加強退稅管理,方便企業正常出口,更有效地防止出口騙稅,經我們共同研究,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出口自產的高稅率、貴重產品,經核實后,可按法規給予退稅。
二、1991年12月14日前由經貿部批準指定經營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的出口企業和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貿、工貿企業在1991年底以前出口指定的高稅率、貴生產品,經核實后,可按法規申請辦理退稅,其他企業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稅。
三、從1992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貿、工貿企業出口指定的高稅率產品、貴重產品,可以按照法規申請辦理退稅。對不屬于附表所列范圍的外貿、工貿企業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稅。
四、過去指定經營出口高稅率、貴重產品企業的法規,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照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