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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花稅幾個問題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92]33號
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最近,各分局提出了一些有關印花稅的問題,經研究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所說的“企業股權轉讓書據”是指企業投資入股的資產發生轉讓時所立的書據。即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稅率征收印花稅。對上市股票和企業內部發行股票在發生買賣、繼承、贈予等所立的書據,仍按我局滬稅地(1991)84號《關于對股份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以千分之三稅率征收印花稅。

    二、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斷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的解答,中國成套設備公司所屬分公司與國內承辦單位簽訂的各種應稅合同,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其他單位與受援國簽訂的經援項目合同。暫時免征印花稅。

    四、本市一些企業通過將資產轉入公司的承辦單位,然后由公司的承辦單位與外商洽談和簽訂合資項目,其書立的憑證如何征收印花稅的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局明確如下。企業將資產轉入公司的承辦單位所簽訂的合同或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對公司的承辦單位與外商簽訂的合資項目協議(包括其他中方單位與外商直接簽訂的合資項目協議)不作為產權轉移書據,可不征收印花稅。

    五、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稅。但對拆除舊建筑、拆船和爆破工程等承包合同,可不征收率花稅。

    六、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財產租賃合同,是指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器具、設備等,但對土地批租、出租場地、出租非機動車的租賃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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