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湘稅發[1992]37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 例》,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局的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印花稅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業、商業、物資、外資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貼花問題。
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資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貸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地,州、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二、關于《印花稅施行細則》中所指的“收購部門”和“農副產品”的范圍劃定問題。
“收購部門”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且在工商執照上注明具有“收購業務”
專門從事收購農副產品的機構?!稗r副產品”主要包括糧食、棉花、油料、牲豬、禽蛋、水產品、煙、茶、糖、果、菜、絲、麻、竹、木、藥材等等。由于我省農副產品種類繁多,地區間差異較大,隨著經濟發展,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也有所變化。對此,可由各地、州、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定本地區“收購部門”和“農副產品”范圍。
三、關于以貨換貨業務簽訂的合同計稅貼花問題。
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
四、關于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確定問題。
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為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等)。對有些憑證使用不規范,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
五、關于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包括的范圍。
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六、關于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業務中所簽訂的合同貼花問題。
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七、關于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貼花問題。
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只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八、關于“銀行同業拆借”的概念及在印花稅上怎樣確定同業拆借合同與非同業拆借合同的界限問題。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九、關于分立、合并和聯營等企業的資金帳簿計稅貼花問題。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和聯營等變更后,凡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所設立的資金帳簿,應于啟用時按規定計稅貼花;凡毋需重新進行法人登記的企業原有的資金帳簿,已貼花繼續有效。
對企業兼并后并入的資金貼花問題,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劃定問題。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十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貼花問題。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十二、關于出版合同貼花問題。
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十三、關于銀行經理或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帳簿貼花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帳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帳簿,不貼印花。
十四、關于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屬于應稅憑證的問題。
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十五、關于怎樣理解《印花稅》施行細則中“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的規定問題。
“合同在國外簽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 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