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文 號:京人工[1992]38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北京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市農業局、林業局、園林局,各區、縣人事局、財政局:
經研究,現將我市農業、林業和園林等系統專職從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員保健津貼標準調整如下:原甲級每人每月10元至12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元至24元、原乙級每人每月8元至9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6元至18元、原丙級每人每月6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元、原丁級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每人每月8元,調整后標準從1992年5月1日起執行。調整標準后上述農業、林業和園林等系統有毒有害崗位保健津貼的發放范圍、對象及具體發放辦法等規定,仍分別按京人工(1983)第58號、京人工(1988)87號和京人工(1989)第47號文件執行。調整標準所需經費由各單位自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