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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界定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概念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勞力字[1992]25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教育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國務院1991年發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現對該規定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的概念界定如下:文藝工作者,系指專門從事表演藝術工作的人員。

    運動員,系指專門從事某項體育運動訓練和參加比賽的人員。

    藝徒,系指在雜技、戲曲以及工藝美術等領域中,從師學藝的人員。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招用后,用人單位應切實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促使他們在德、智、體諸方面健康成長,并應負責創造條件,保證少年、兒童依法按受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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