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世界銀行貸款的教育、衛生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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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財世字[1992]58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
時效性:有效
第五章 周轉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周轉金是指根據項目需要由財政部在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省級人民幣周轉金。周轉金僅支付項目中一定比例的合格國內費用。
第二十三條、項目周轉金由省級財政部門開立專戶儲存,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項目周轉金的回收由項目轉貸協議確定。
第六章 采購與物資管理
第二十五條、世行項目的采購應按照《開發信貸協定》、《貸款協定》和《項目協定》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國際競爭招標采購、國際有限招標采購、國際詢價采購、統一辦理的國內競爭招標采購以及咨詢專家的聘請,由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組織辦理;其他采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辦公室組織辦理。
第二十七條、國家計委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采購清單后,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應將各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的采購清單和年度采購計劃通知各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辦公室,并抄送各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辦公室應根據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下達的采購清單和年度采購計劃逐級下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采購清單和年度采購計劃,并同時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地區、縣財政局。
采購清單和年度采購計劃下達后,如需調整,有關辦公室應在獲得同級財政和計劃部門同意后將有關調整計劃逐級上報至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由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綜合平衡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所有招標文件應按照財政部和世行共同編制的范本編寫。
第二十九條、由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的招標,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編寫完成后應在送國內有關部門審查的同時送財政部審查。
如財政部在收到有關文件后的兩周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辦公室負責組織的招標,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編寫完成后應在送國內有關部門審查的同時送財政廳、局審查。
如財政廳、局在收到有關文件后的兩周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
第三十條、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的招標,資格預審結果、評標報告,由國家評標委員會審定。
由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辦公室負責組織的招標,資格預審結果、評標報告應報財政廳、局和計(經)委審定。
財政廳、局和計(經)委在收到有關報告后兩周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
第三十一條、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或有關進口手續不完全的合同,財政部將不予付款。
第三十二條、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應按以下原則制定項目物資管理辦法:
1.辦公室應配備專人負責項目物資的采購和管理;
2.項目物資應單獨建帳,入出庫均要登記,做到帳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