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京財貿[1992]802號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市各外貿進出口公司:
現將財政部(92)財商字第112號《關于提高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低于新標準的固定資產,應相應調整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凈值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攤銷辦法,在本年度內攤入成本,不得跨年調整。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提高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的通知(92)財商字第112號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總公司,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我部于1992年3月31日頒發的《關于提高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的通知》規定,從1992年7月1日起提高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的標準?,F結合國營商貿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2年7月1日起,國營商業、糧食、外貿企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的標準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金融保險企業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
二、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提高后,固定資產目錄需要調整的,應由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主管部門審核,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執行。
三、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提高后,商貿金融企業原固定資產低于新標準的(包括1989年調整固定資產標準時,未做調整,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部分),應相應調整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凈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攤銷辦法攤入成本。
四、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提高后,商貿金融企業要加強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嚴格領用報廢制度,防止國家財產的流失。
五、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調整后相應增加的成本支出屬于企業各期損益的調整,盈利企業不得減少上繳財政收入,不調整承包基數;虧損企業不調整虧損總額包干指標。
六、有關固定資產標準的其他原則規定,仍按《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執行。
199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