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聯營企業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滬稅地[1992]43號
頒發日期:1996-07-10
地 區:上海
行 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市稅務局第五分局:
對以房產和土地作為投資聯營的企業,有關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均由聯營企業作為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我局滬稅政二(87)6號文第23條中與此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