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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聯營企業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滬稅地[1992]43號
頒發日期:1996-07-10
地   區:上海
行   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市稅務局第五分局:

    對以房產和土地作為投資聯營的企業,有關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均由聯營企業作為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我局滬稅政二(87)6號文第23條中與此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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