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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價局、物資部關于頒發《流通領域生產資料價格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1992]價重字265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貫徹中央進一步加快改革開放的精神,搞好國營大中型物資企業,搞活生產資料流通,更好地規范生產資料價格行為,保持生產資料價格基本穩定,促進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結合物資行業的實際和改革開放以來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制定《流通領域生產資料價格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各地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試行辦法》,并應根據《試行辦法》的各項原則和規定,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系統、本地區的物資價格管理辦法。各系統、各地區凡制定新的物資價格管理辦法,請報送國家物價局、物資部。

    二、目前絕大部分物資企業計劃內物資的管理費是三十年前核定的,費用偏低影響物資企業的正常經營和企業自身的發展。但也要看到,物資供應關系生產和消費,物資價格的制定和收費標準的調整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解決費用偏低問題應在各級物價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下,依照價格分工管理權限,有計劃、有步驟地分批進行。

    三、地市以下物資企業計劃內物資收費標準的調整,應本著有利于正常銷售、搞活物資流通和不引起生產資料市場大的波動的原則進行,防止出現一哄而起,搭車漲價。凡提高收費標準,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物資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上物資企業計劃內物資收費標準暫不變動。

    四、本《試行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

    五、本《試行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附:流通領域生產資料價格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搞活物資流通,更好地規范生產資料價格行為,保持生產資料價格基本穩定,促進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物資價格的管理,以促進經濟發展,增強綜合國力和提高人民生活為宗旨。物資價格的制定,應貫徹國務院規定的“合理計費、合理盈利”的原則。物資管理部門和物資經營企業應按多直達、少經倉、少環節的原則,組織資源,調節供求,保證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物資價格,系指物資經營企業出售工業生產資料的價格及有關收費;適用范圍為物資部系統物資經營企業、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所屬的物資經營企業。除上述企業以外的其它物資經營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  物資價格的形式和構成

    第四條  物資價格分為批量銷售價格(供應價格),調撥價格和零售價格。

    (一)批量銷售價格是指物資經營企業向用戶批量銷售物資的價格;

    (二)調撥價格是指經營企業之間在銷售費率之內,按比例分成費用的物資價格;

    (三)零售價格是指物資經營企業供應個人零售物資或按批零起點劃分屬于零售物資的價格。

    第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物資價格由購進價格、正常流通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

    (一)購進價格:即生產企業的出廠價格和物資企業內部調撥價格(指上級企業調給下級企業)。其形式包括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二)正常流通費用:指物資經營企業正常經營所發生的全部流通費用,其構成包括進貨運雜費、倉儲費、管理費、利息。

    1.進貨運雜費:指物資從供貨企業倉庫或港口、碼頭、車站到儲運企業(物資經營企業)驗收入庫為止發生的正常費用和運輸途中的合理途耗。其標準按物資流通的合理流向、里程,選擇合理運輸工具,根據國家規定的各種運價、雜費及合理途耗標準核定。

    2.倉儲費:指物資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開支及合理庫耗。其標準按合理庫存定額、庫耗及正常物資周轉天數核定。

    3.管理費:指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等費用支出,其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各項規定核定。

    4.利息:指為保證正常的經營活動,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借入流動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其計取標準按合理的資金周轉天數、銀行借款利息率和企業實際自有流動資金的比例核定。

    (三)稅金:指國家規定征收的營業稅。

    (四)利潤:指物資經營企業正常經營獲得的合理利潤。根據不同物資的具體情況,成本利潤率平均最高不得超過3%。

    第三章  計劃內物資作價

    第六條  經營中轉的物資供應價格,可加收進貨運雜費、倉儲費、管理費、利息、稅金、利潤。

    第七條  直達供貨的物資(即由生產企業直接供給用戶的物資)按下列規定作價收費:

    (一)物資經營企業在直達定點定量供應和產需直接結算的供貨業務中,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付出一定勞務和業務經費的,經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可收取少量勞務費。

    (二)由物資經營企業調撥、發運、結算并墊付資金但不經過物資經營企業倉庫、不支付進貨運雜費和倉儲費的直達供貨物資,物資經營企業可收取規定的管理費、利息、稅金和利潤。

    第八條  對實行浮動出廠價格的物資,物資經營企業可在浮動價格的基礎上按規定加收費用;對出廠價未達到國家規定浮動幅度的物資,經營企業可根據供需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繼續上浮或下浮,并可在浮動后的價格基礎上按規定收取費用。對出廠價格已達到國家規定浮動幅度的物資,不得搞重復浮動。

    第九條  物資供應價格中的管理費和利潤,實行經營企業內部分配。流通中的計劃內物資系統內調撥,不得超過規定的管理費和利潤標準。

    第十條  凡國家實行計劃內外價格并軌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或指導價的物資,執行計劃內物資作價的各項規定。

    第十一條  計劃內物資價格的作價公式見附件。

    第四章  計劃外物資作價

    第十二條  計劃外物資作價,由供求雙方協商定價,隨行就市,執行市場調節價格。對中央和地方規定最高限價及有關銷售差率、流通環節控制的,應嚴格按規定執行。

    第五章  計劃內外物資串換作價

    第十三條  計劃內外物資串換,必須由物資經營企業根據需要提出申請,按照物資供應管理權限,報經物資主管部門批準,并報送同級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計劃外串換成計劃內供應的物資,執行國家規定的計劃內物資作價;計劃內串換成計劃外銷售的物資,執行計劃外物資作價。計劃內外物資串換銷售發生的價差收入,單獨記帳,不得計入企業利潤,由物資經營企業在串換交易中滾動使用,用于補償計劃外物資轉計劃內供應發生的價差。

    第十五條  計劃內外物資調劑串換的價差,在年度內須保持基本平衡,以保證生產,建設需要;出現結余時,應在次年串換時貼補使用。

    第六章  進口物資國內作價

    第十六條  凡屬中央和地方計劃內外匯進口(包括易貨貿易進口)的物資,以外貿撥交價為購進價格,執行計劃內物資作價的規定。

    凡屬中央和地方用計劃外外匯進口(包括易貨貿易進口)的物資,以外貿撥交價為購進價格,執行計劃外物資作價的規定。

    第七章  物資價格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十七條  國家對物資價格的管理,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相結合、直接管理與間接調控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  國家物價局的職責(一)制定物資價格的作價原則、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全面指導、監督、管理物資價格的平衡工作。制定中央和?。ㄗ灾螀^、直轄市)屬物資經營企業計劃內物資的管理費、利息標準和利潤水平。審批中央直屬企業直達供貨勞務費標準。在必要時,對重要的計劃外物資價格采取限價措施等。

    (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及企業物資價格的執行情況,糾正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協調處理重大的物資價格爭議。

    第十九條  物資部的職責(一)組織監督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規定的物價方針、政策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務院及國家物價局和國務院其它各有關主管部門在價格管理權限范圍內制定的價格和收費規定。

    (二)提出本系統物資價格的作價原則、管理辦法及價格改革方案,報國家物價局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審定。

    審批所屬總公司的進貨運雜費、倉儲費標準和“四代一調”(即代購、代銷、代理加工、代辦托運及調劑余缺物資)勞務費標準。

    (三)對國務院各部門所屬物資供銷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物資主管部門的價格工作,實行業務指導。

    (四)組織系統內各級物資主管部門,對所屬物資經營企業的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協調價格爭議,協助配合物價檢查部門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國務院其它各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物資價格管理,參照物資部的職責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的職責(一)指導、監督本地區物資系統貫徹執行國家規定的物價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管理本地區的物資價格工作。依照物資價格的分工管理權限,制定本地區物資價格的管理辦法。會同本地區物資主管部門提出本?。ㄗ灾螀^、直轄市)物資價格的改革方案和管理費、利息和利潤的調整意見,報國家物價局審批。審批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物資經營企業直達供貨勞務費標準。

    (二)會同物資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地、市)物資經營企業的管理費、倉儲費、利息、利潤的計收標準。負責組織對地區物資企業的物資價格及收費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資主管部門的職責(一)貫徹國家規定的物價方針、政策和法規。對所屬物資經營企業和雙重領導、以物資主管部門為主的物資經營企業的物資價格實行歸口管理。對本地區其它各主管部門所屬物資經營企業的物資價格實行業務指導。

    (二)提出本地區物資價格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同級物價部門審批。會同同級物價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系統內物資進貨運雜費、倉儲費標準。審批本地區系統內物資企業“四代一調”勞務費標準。

    (三)負責組織對本系統物資價格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協調價格及收費爭議,協助配合物價監督檢查部門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實施后,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試行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試行辦法為準。國家物價局、物資部將根據本試行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由各級物價部門及其物價監督檢查機構負責監督執行。凡違反本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由國家物價局和物資部共同負責解釋。

    附件:計劃內物資價格作價公式:

    一、經倉中轉的物資供應價格=(購進價格+進貨運雜費)×(1+管理費率+倉儲費率+利息率+成本利潤率)+稅金或=〔購進價格×(1+進貨運雜費率)〕×(1+管理費率+倉儲費率+利息率+成本利潤率)+稅金二、墊付資金的直達供貨物資供應價格=購進價格×(1+管理費率+利息率+成本利潤率)+稅金三、不墊付資金的直達供貨物資供應價格=購進價格×(1+勞務費率)(或加收單位勞務費額)

    四、零售物資價格=進貨價格×(1+供零差率)

    注:①上述公式的“購進價格”包括外貿撥交價格②(木材的計算公式按國家物價局、物資部〔1986〕價農字294號文件規定公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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