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京財農[1992]919號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北京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各郊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92)財農稅字第20號《關于寺廟教堂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按照批復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財政部 關于寺廟教堂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
(92)財農稅字第20號
江蘇省財政廳:
你廳蘇財農稅(92)14號文件《關于寺廟教堂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寺廟、教堂占用耕地不屬免稅范圍,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中所說“國家對一切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稅”,是指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不包括耕地占用稅。請向有關宗教組織做好解釋工作,保證國家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
199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