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市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京稅三[1992]444號
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2〕733號《國家稅務局關于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92年6月24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2]7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我局國稅函發〔1991〕1404號《國家稅務局關于林業系統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曾明確“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現經研究決定,在一九九二年內,仍繼續執行國稅函發〔1991〕14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1992年5月13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