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稅[1985]13號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無效
一、關于礦務局計算資源稅的問題
礦務局統一繳納資源稅的,其所屬礦(廠)之間為生產原煤相互提供的材料、設備、燃料、動力和勞務,以及為生產洗煤、選煤提供的原煤均應按實際成本價格或局外購進價格進行核算。如果把這部分內部提供的產品和勞務作為銷售處理而單獨體現了利潤的,這部分利潤應并入礦務局的應稅產品銷售利潤計算資源稅。
二、關于礦務局計算產品銷售收入和產品銷售利潤的問題
(一)以礦務局為納稅單位的煤炭企業,應稅產品銷售收入計算范圍包括:
1.礦務局對外銷售原煤的銷售收入;
2.礦務局對外銷售的洗煤、選煤的銷售收入;
3.礦務局內部自產自用的原煤、洗煤、選煤中應納資源稅的部分,按照規定計算的銷售收入。
(二)以礦務局為納稅單位的煤炭企業應稅產品銷售利潤為:礦務局產品銷售利潤總額扣除礦務局外銷非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利潤后的余額。
三、關于集體所有制煤礦成本列支范圍和列支標準問題
沒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財務制度進行成本核算的集體所有制煤礦中,二輕系統的集體企業,按財政部、輕工部制定的二輕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所規定的成本列支范圍和列支標準,進行成本核算;其它集體(包括個體)煤礦,可按照當地稅務局征收工商所得稅適用的成本列支范圍和列支標準,進行成本核算,確定資源稅應稅產品銷售利潤率。
四、關于同一企業生產兩種應稅產品計算納稅的問題
生產原油同時生產天然氣的企業,因原油和天然氣屬于兩種不同的應稅產品,應當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各自的銷售利潤率和適用稅率,征收資源稅。
五、關于暫時免征產品稅的原油因免稅而增加的利潤應如何計算資源稅問題
對于年產500萬噸以下的油田所生產的原油,因暫免征收產品稅而相應增大了產品利潤,在計算繳納資源稅時應以免征產品稅后的產品銷售利潤率計算應納稅額。
六、關于用自采原煤直接生產非資源稅應稅產品如何計算資源稅問題
企業用自產原煤直接生產焦炭和其它非資源稅應稅產品,其資源稅應當以自用原煤的數量,比照外銷原煤的價格,計算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