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車船稅文 號:財稅計字[1986]51號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9月15日以國發[1986]90號通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這兩個《條例》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現將開征這兩個稅種的有關稅收會計、統計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房稅和車船使用稅收入的會計、統計處理手續,請按照《一九八六年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工作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開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的稅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設計、印制。在新的稅票印制前,可使用城市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票代替。
三、關于這兩個稅種收入的入庫科目,按照財政部(86)財預字第178號《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繳庫的預算級次和適用的預算科目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