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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學校出租教室用于教學活動取得的收入應否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滬稅政二[1986]144號
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虹口區稅務分局:

    您局虹稅發(86)字第48號《關于學校出租教室用于教學活動取得的收入應否征收房產稅的請示報告》悉。經研究,為了充分利用教育設施,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知識水平,對屬于學校自有房屋的空閑教室,出租給機關、企事業單位用于教學活動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一九八六年第四季度起免征房產稅(對以前已征的不退);對出租給非教學用途的教室,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此復。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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