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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宣傳提綱》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
文      號:云稅四字[1989]11號
頒發日期:1996-05-22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以第16號令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之后,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云南省實施辦法》。并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充分做好宣傳工作,省局對國家稅務局擬定下發的《宣傳提綱》結合省政府制定的條例實施辦法作了一些補充,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加強組織領導工作,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把城鎮土地使用稅工作做好。

    附件:城鎮土地使用稅宣傳提綱

    一、什么是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土地使用稅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單位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二、為什么要開征土地使用稅?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從事生產的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我國人多地少,珍惜土地、節約用地是一項基本國策。早在建國初期,我國就開征了地產稅。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產稅和地產稅,稱之為城市房地產稅。1973年簡化稅制時,把對國內企業征收的房地產稅合并到工商稅中。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時,確立為一個單獨的新稅種,但末開征,長期以來,我國對非農業土地基本是實行行政劃撥、無償使用的辦法。實踐證明,這種做法不利于合理的節約使用土地。為了控制亂占濫用耕地,國務院于1987年4月1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用經濟手段加強對耕地的管理,而城鎮非農業土地使用中的浪費現象仍然存在,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用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差收入,促進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為此,國務院已于1988年9月27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88年12月16日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云南省實施辦法》,并規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開征土地使用稅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主要是:

    (一)有利于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及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為四個檔次,每個檔次又由地方政府根據土地所處位置的好壞確定高低不等的適用稅額。這樣,企業多占地、占好地就要多繳稅;少占地、占次地、就可少繳稅。過去由于土地無償使用,企業總是盡量多占地、占好地,寬打窄用,占而不用,浪費驚人,這與我國土地資源嚴重不足形成了尖銳的矛盾。通過開征土地使用稅,用經濟手段來管理土地,促使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在用地時精打細算,把空余不用或可少用的土地讓出來。這樣,就起到了加強土地管理,合理節約用地的作用。

    (二)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要考慮經營效益。由于土地無償使用,企業占地多少、使用得當與否都與成本無關,這樣顯然不利于企業的經濟核算。另外,還有城市土地的級差收益問題,所處地理位置好的企業,可以節省運輸費用、流通費用等等,有利于提高生產率,從而得到較高的級差收入;地理位置差的,所得的級差收入就低。這種級差收入的高低,與企業本身經營好壞無直接關系,而是由于土地位置的好壞所形成的。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土地的級差收益將日益增加,企業在土地收入上的差別也就日益擴大。開征土地使用稅既可以體現占用土地的有償性,又可以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有利于企業加強成本核算,促進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開展競爭。

    (三)有利于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土地級差收益的形成,除了土地使用者本身的投資開發外,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在這塊土地的周圍所進行的投資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土地的無償使用制度,使土地產生的經濟效益都歸為土地使用者所有,國家對土地的大量投資不能收回。這種分配關系是極不合理的。開征土地使用稅后,將土地級差收入納入國家財政,從而理順國家與土地位用者的分配關系,適應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

    (四)有利于稅制改革,促進地方稅體系的建立。土地使用稅是我國第二步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時確定開征的四個地方稅種之一。其中,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均已開征。土地使用稅的開征,進一步完善了地方稅制,由于它涉及面廣、收入額較大,就為建立地方稅體系、實行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體制創造了條件。

    三、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征收對象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土地使用稅在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征收對象是開征范圍內的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怎樣確定的?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3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屬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末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五、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怎樣確定的?

    根據《條例》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于土地測量工作技術性強,工作量大,不能馬上完成。據此,云南省《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

    (一)、凡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門,已核發過土地使用證書的,按土地證書確定的面積計征;

    (二)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土地管理機關或其他有權批準征用土地的機關的批文所確定的土地面積計征;

    (三)既無土地使用證書,又無批準文件的,按納稅人申報的實際土地面積計征;

    (四)對已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若再進行改建、擴建等新增加的土地,應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征;

    (五)對土地使用權屬有爭議的用地應先由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待當地土地管理機關明確土地權屬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繳納。對尚未組織測量的,凡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以證書確認的土地使用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土地面積測定后,按測定的面積進行調整。

    六、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是怎樣確定的?為什么要采用幅度稅額并分等級?

    根據《條例》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的年稅額為: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小城市三角至六元;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二角至四元,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根據全國幅度稅額確定。根據我省城鎮建設還比較差,經濟上與發達地區比較還有較大差距的情況,經反復測算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我省不同城市、縣城等平方米稅額為:“大城市(昆明市)中的盤龍區、五華區為1.00-4.00元;官渡、西山區為0.50-2.00元:”小城市“中的個舊、大理市為0.40一1.30元,其他市為0.30-1.00元:”縣城“分為三類:對經濟比較發達的縣城為0.20-0.60元;一般縣城為0.20-0.50元;經濟不發達的縣城為0.20-0,40元;建制鎮、工礦區為0.20-0.50元。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等級地段的具體劃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這個稅額是根據我包經濟的發展狀況,參考城市主要經濟指標,以及當前企業承受能力,經過反復研究測算確定的。采用幅度稅額并分等級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幅員遼闊,沿海、內地、邊疆之間的土地級差收益差別很失,同一地區內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也有較大差別,對不同地區、不同地段都按照同一稅額標準征稅,顯然是不合理的。為了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級差收益,盡可能地平衡稅負,把幅度稅額的差距規定為二十倍。這樣,各地政府劃分本轄區內不同地段的等級,確定適用稅額時,選擇余地較大,便于劃分和確定。此外,考慮到一些省、自治區經濟較為落后,稅負對較重,以及個別經濟發達地區需要提高土地使用稅最高稅額的具體情況,《條例》又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據此精神,云南省《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執行邊疆民族地區稅收政策的縣(區)和41個貧困縣適用稅額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云南省土地使用稅稅額表》所規定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這樣,《條例》規定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就比較適應我國的國情。

    七、土地使用稅有哪些免稅照顧?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政部門撥付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至于這些單位的非自用土地,例如,建房出租以及生產、經營等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條例》還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以體現支持發展能源交通建設和農林牧漁生產的政策精神。

    為了鼓勵整治土地、改造廢地,《條例》規定,對經批準開山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五年至十年,具體免稅期限由各地自行確定。

    結合我省情況,云南省《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下列土地亦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擯儀館、火葬場使用的土地;

    (二)地下人防設施用地,及在地下人防設施中生產經管和出租用地;

    (三)其他特案批準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稅有哪些獎勵和罰則?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辦理,稅收征管條例規定,對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者保密,并按規定給予獎勵。對納稅人不依照稅法納稅的,區別不同情況給予處理。如有漏稅、欠稅、偷稅、抗稅行為的。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稅款5‰的滯納金;對欠稅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欠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稅款5‰的滯納金;對偷稅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偷稅款外,并處以所偷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慫恿偷稅行為者,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抗稅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稅款和處以所抗稅款五倍以下罰款外,并可以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加罰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稅行為者,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九、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有什么不同?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是否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不同點是,耕地占用稅是在全國范圍內,就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征收的稅,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就使用土地的行為征收的稅,是按年征收的,這兩個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起到減少亂占濫用土地、加強土地管理的作用。由于在征收中這兩個稅有部分重合,為避免對一塊土地同時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在《條例》規定上,與耕地占用稅作了相應的銜接,即對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土地使用稅的開征準備工作。

    土地使用稅的開征工作相當復雜。不僅涉及面廣,而且工作量大,尤其在開征初期要做大量基礎工作。為了保證開征工作的順利進行,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抓緊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組織廣大稅務干部認真學習《條例》,了解開征土地使用稅的意義,掌握政策精神,熟悉《條例》和《細則》的各項具體規定,這是保證土地使用稅順利實施的基本前提。

    第二、做好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宣傳工作。要運用報刊、廣播、電視、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向各行各業的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宣傳開征土地使用稅的重要意義,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這一稅種。

    第三,積極主動爭取各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工作與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測繪等部門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各級稅務機關要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溝通情況,爭取這些部門的支持和配合,把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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