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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帳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云稅四字[1989]16號
頒發日期:1996-06-30
地   區:云南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28號《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帳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出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銀行系統內部各獨立核算的行、處之間互相劃撥的信貸基金如何貼花的問題。

    為了避免同一筆信貸基金重復貼花。對銀行系統內部各獨立核算的行、處之間互相劃撥的信貸基金,在撥出單位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由撥出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證明,經接受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實后,接受單位不再貼花;對劃撥的信貸基金未繳納印花稅的,由接受單位計算貼花。

    二、關于從利潤中提留的信貸基金如何貼花的問題。

    鑒于銀行從利潤中提留的信貸基金,系由總行每年按規定從利潤中統一提取后,再逐級分配下撥各級行、處的情況,要求各獨立核算的行、處要按實際收到的數額計算貼花;上級行只就扣除下撥后的余額計算貼花。

    三、關于銀行撥給所屬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貸基金如何貼花的問題。

    為了避免重復貼花,對銀行撥給所屬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貸基金,由金融信托公司如數計算貼花;主管銀行按扣除撥給所屬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貸基金后的余額計算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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