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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7-16
地   區:河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調節土地級差收入,節約并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所轄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條例》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除外),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占用面積測量的組織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安排。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納稅人占用的土地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市、縣行政區的,應按占用土地面積向土地所在的市、縣稅務機關分別申報繳納。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稅暫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占有人繳納。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如下:

    (一)石家莊、唐山、邯鄲市,五角至五元;

    (二)邢臺、保定、張家口、秦皇島、承德、滄州市,四角至四元;

    (三)其他市,三角至三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二元。

    第七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確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并制定地段適用稅額標準。省轄市報省稅務機關批準;縣和縣級市報地區、省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并報省稅務機關備案。

    經省銳務機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第六條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于上半年三月份和下半年九月份分兩次繳納。

    第九條 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自用土地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用地,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的具體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

    198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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