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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云稅四字[1989]113號頒發日期:1996-06-06 地 區:云南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10號《關于對“撥改貸”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