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1990]274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三日,國務院已批準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正在辦理登記注冊)可以行使汽車工業行業管理職能(見附件一)。最近,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致函我局,要求更改汽車工業系統汽車貿易公司名稱(見附件二)。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我局同意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關于更改汽車工業系統汽車貿易公司名稱的函》附表中“最終確認名稱”一欄里所確認的名稱。請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上表所確認的名稱,辦理這些公司的更名手續(其撤、并、留方案應由各地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審批),其中“中國汽車工業深圳貿易公司”,請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后,將核定意見和公司申請使用該名稱的材料報我局核準。
二、各地汽車工業系統貿易公司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應是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汽車銷售,仍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5〕6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