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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稅發[1990]200號
頒發日期:1996-06-0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詢問,對軍火武器的研制和供應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經研究,考慮到軍火武器的研制、生產和供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現明確對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稅。

    一、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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