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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對濮陽市“關于‘房改’企業出售給個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豫稅地[1990]77號
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河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濮陽市稅務局:

    你局濮稅地[1990]25號《關于‘房改’企業出售給個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省稅務局1989年7月18日豫稅地[1989]55號文第三條:“對個人所有的房屋及院落用地,用于居住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中所列土地,是指個人持有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的土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你市“房改”中企業出售給職工個人住房占地,在全國尚未有新的規定前,仍應嚴格按《條例》、《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執行:即凡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已核發給個人土地使用證的職工住房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證仍核發給職工個人所在企業的,仍由職工個人所在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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