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1990]201號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有關違章處罰的法規,為了適應印花稅征收、檢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現對印花稅違章處罰權限明確如下:
一、對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以及雖已貼但未注銷或畫銷的違章行為,由基層稅務征收單位處理。
二、對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據下重用的違章行為,由基層稅務征收單位報經縣(市)稅務機關批準后處理。
三、對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縣(市)以上(含縣、市)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章處理的立案程序、處罰標準及處理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全國的統一法規,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