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2]第32號頒發日期:1996-06-1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財政部(92)財綜字第106號《關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財政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發出后,一些地方提出契稅征收需進一步具體明確,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民、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有當地正式城鎮戶口的職工,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價,第一次購買本單位公有住房,在規定住房標準面積以內的,可以免征契稅,免稅照顧每戶只能享受一次。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購買房屋均照章交納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商品房,集資建房,外國企業、外國人及華僑、港、澳、臺同胞購買房屋,仍按《契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積極主動做好契稅工作。無論征收或免繳契稅,均應辦理有關契稅手續。對應享受免稅照顧的,及時辦理免稅發契。同時要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把應征契稅及時、足額征收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