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會[1992]1095號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局各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證”的管理,搞好會計隊伍的建設,根據財政部《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結合京財會字(1988)1463號《關于加強會計人員管理的暫行規定》,以及我市近幾年“會計證”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北京市“會計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有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北京市“會計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市會計人員的管理,促進各單位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提高會計工作水平,調動會計人員積極性,根據財政部《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會計證”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取得“會計證”者,即可正式從事財會工作,行使國家賦予會計人員的職權。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市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一切有會計工作的單位的專職或主要從事財會工作的正式職工(含以工代干人員),包括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條 取得會計證的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會計法》,維護財經紀律;
3.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
4.熱愛會計工作,遵守社會主義會計職業道德;
5.從事財會工作滿一年。
二、會計人員的任免聘用
第五條 凡在會計崗位并已取得“會計證”者,均有資格按規定評聘(任命)會計專業職務,參加先進會計人員的評選及按規定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六條 按照《會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和聘用,由單位行政領導人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和財會部門實行政治審查和業務考核后方可任免或聘用。
第七條 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任用其獨立擔任會計崗位工作。
對任用無“會計證”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人員的單位(包括新組建的單位),有關開戶銀行不予辦理留存印鑒卡片。
第八條 會計人員不按照《會計法》辦事,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不宜再從事會計工作的,上級主管單位應責令所在單位予以撤換。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將處理材料報發證機關進行備案,并吊銷“會計證”。
第九條 各級領導要重視和支持財會工作,加強對財會工作的領導和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及專業指導。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處理。
三、發證方法
第十條 “會計證”由市財政局統一印制,按會計人員人事隸屬關系分別由市級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負責頒發和管理。鄉鎮企業及農村會計人員“會計證”的頒發及管理也要按本規定由所在區、縣財政局統一負責。
第十一條 取得“會計證”,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再經全市統一考試(不論是否具備學歷)合格后,由發證機關頒發。
考試時間定于每年3月,具體時間屆時另行通知。考試未合格不能取得“會計證”的,不得作為正式會計人員上崗。二次參加考試仍不合格者,應調離財會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 “會計證”的考試科目包括:財務會計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專業財務會計(專業分為工業、商業、預算、基本建設和農業)。計算技術(會計應用數學和珠算)暫不作全市統考內容,各區、縣及市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自定。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考試教材的編寫、選用,負責考試命題以及考前輔導工作。
四、“會計證”的填寫
第十四條 “會計證”的“發證機關”欄內必須蓋有業務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部門印鑒,照片上應加蓋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印鑒?!皶嬜C”上必須蓋有發證機關和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兩個印鑒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會計證”一律按地區或行業分別編號,每個地區的名稱前加上“京”字,即為該地區的證號字頭,如東城區為“京東字”,昌平縣為“京昌字”。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可自定一種能夠準確表明本系統的字頭。
第十六條 “會計證”有關欄目的填寫方法:
1.學歷及專業:指專業學歷;
2.參加工作時間:指參加會計工作時間;
3.專業職務:指技術職稱,即會計員、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4.行政職務:指出納、會計、主管會計、財務科長等;
5.單位:指所在工作單位;
6.專業職務評聘(任命)情況:指評聘(任命)的單位、批準部門,批準時間。
第十七條 “會計證”應記載會計人員的工作業績、論著、獎勵、處分、培訓、工作變動等情況,作為評審、聘任(任命)會計專業職務以及評選先進會計人員的主要依據。
1.“工作業績”記錄:主要記載能夠反映本人業務能力、工作成績并在報刊、雜志、刊登的財務分析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法等。
2.“論著”記錄:主要記載能夠反映本人學識水平,并在報刊、雜志刊登或受到單位獎勵的調查報告,學術論文、論著、譯文或譯著等。
3.“獎勵”記錄:主要記載財會人員在貫徹財經工作方針政策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管好用好資金,促進生產經營和事業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益,成績顯著而受到廠級以上單位給予的記功、記大功、升級、升職、評選先進、通令嘉獎等。
4.“處分”記錄:主要記載財會人員因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受到廠級以上單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等處分。
5.“培訓”記錄:主要記載旨在提高專業理論技術水平的各種專業培訓,如會計崗位培訓等。
6.“工作變動”記錄:主要記載會計崗位的變動和工作單位的變動情況。
五、“會計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各區、縣財政局和市級主管部門要建立會計人員檔案卡(見附件),按人事隸屬關系對本地區、本系統會計人員的基本情況造冊登記,加強管理。
第十九條 “會計證”所列各項內容,每兩年記載一次,由持證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財務機構負責填寫,人事部門核簽后,由區、縣財政局或市級主管部門簽注驗證日期,并在備注欄內加蓋×××單位條章,以便統計會計工齡。沒有驗證日期及加蓋條章者視為不在會計崗位,不予計算會計工齡。
第二十條 因工作變動暫時不在會計崗位,本人可保留“會計證”,自調離會計崗位年度起,每年不再進行驗證,不計算會計工齡,但原“會計證”仍有效。以后重新回到會計崗位的,可于當年繼續參加驗證,會計工齡按最后一次驗證日期,扣除不在會計崗位時間累計計算。
第二十一條 市級主管部門所屬財會人員不足500人的,其財會人員可憑單位介紹信到市財政局會計事務管理處統一驗證注冊。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財政局和市級主管部門應在每一注冊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將“會計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填報市財政局,匯總表按當年已注冊人數為準,以便及時掌握全市會計人員變動情況。
第二十三條 持證會計人員調出原發證機關管理范圍并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由調出單位向調入單位提供證明并轉出會計檔案,“會計證”可繼續使用。
由本市以外調入的財會人員,可憑當地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證”換領本市“會計證”,不再參加考試。
第二十四條 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又重新返聘從事財會工作的財會人員,不再發給“會計證”。原單位應在原發“會計證”備注欄內加蓋“已退、離休”戳記,同時報主管部門在其會計檔案上注明。已離、退休的會計人員不再參加驗證,原“會計證”繼續有效。
六、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此相抵觸的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會計人員檔案卡》
1992年7月9日
附:
(正面) 會計人員檔案卡 編號____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政治面目
會計證號 學 歷 專業職務 行政職務
工作單位 參加會計工作時間
主管部門
(背面)
年月 | 獎勵 | 處分 | 培訓 | 工作變動 | 職稱 | 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