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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加工裝配出口征免工商統一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稅發[1992]146號
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產品出口,擴大出口創匯,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直接出口而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后出口的有關征免工商統一稅問題,經商海關總署同意,特作如下法規:

    一、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屬保稅貨物,由海關實行監管。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后出口的,應向當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手續,同時,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形式辦理進口手續,并納入海關進料加工貿易監管。海關可以對上述報關出口但未離境的產品,出具加蓋“不作出口海關統計”戳記的“出口報關單”。

    三、加工報關出口不離境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持憑海關出具的“出口報關單”,并附送與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證明專供再加工、裝配出口產品的數量、金額等),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免征生產環節工商統一稅手續。

    四、從事上述生產經營活動的雙方必須建立專門的帳冊,并應以外匯結算。帳冊按季報送當地稅務機關檢查。

    五、外商投資企業再加工、裝配成品,如不能出口,應照章補稅并持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補征上一道(或上幾道)生產環節工商統一稅證明向海關辦理內銷手續。經批準轉為內銷的,除應按法規征收工商統一稅外,還應從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有關海關補繳原免征進口料、件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六、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生產的產品轉讓給另一外商投資企業再加工、裝配成品出口的,雙方應持購銷合同或協議及企業的產品出口合同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使用《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登記手冊》中的“合同及附件”一欄進行登記管理、核銷,并按上述第二、三條法規辦理手續。

    企業沒有簽訂出口合同且在使用和購買國產料、件前未主動向海關申報的,海關不予出具“出口報關單”。

    七、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作為保稅貨物進口的料、件及其加工的產品擅自轉讓、內銷。如發現企業有擅自轉讓、內銷及其他違反本法規的行為,按國家有關法令、法規進行處理。

    八、本通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制定,報國家稅務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1992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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