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2]33號頒發日期:1996-06-24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92〕豫財農稅字第41號《關于耕地占用稅公路建設用地范圍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我部〔89〕財農稅字第 106號《關于統一公路建設用地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設用地,是指公路線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規定兩側邊溝(或截水溝)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占用耕地,不屬〔89〕財農稅字第 106文中公路建設用地的范圍,應按當地適用稅額全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