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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公路建設用地范圍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2]33號
頒發日期:1996-06-24
地   區:全國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92〕豫財農稅字第41號《關于耕地占用稅公路建設用地范圍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我部〔89〕財農稅字第 106號《關于統一公路建設用地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設用地,是指公路線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規定兩側邊溝(或截水溝)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占用耕地,不屬〔89〕財農稅字第 106文中公路建設用地的范圍,應按當地適用稅額全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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