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恢復統配煤礦按規定稅額征收資源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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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國稅函發[1992]1168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能源部:
國務院最近決定提高統配煤炭價格。根據財政部(91)財稅字第002號通知的規定,對目前征收資源稅實行臨時減免照顧的統配煤礦,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復按規定稅額征收資源稅(規定稅額見財政部(91)財稅字第002號附表)。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