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勞險字[1992]20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鐵道部、郵電部、水利部、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根據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決定》(國務院令第99號),并經國務院同意,現對鐵道部、郵電部、水利部、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鐵道部等五部門)直屬國營企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計劃內農民合同工,下同)的養老保險基金問題通知如下:
一、鐵道部等五部門直屬國營企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自國務院令第99號發布之日起,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繳納。
二、鐵道部等五部門直屬國營企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國務院令第99號發布之前,已向當地勞動部門所屬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應移交給鐵道部等五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移交的養老保險基金,不扣管理費,不計利息。具體移交辦法由鐵道部等五部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移交工作結束后,由鐵道部等五部門寫出報告送勞動部、財政部。
三、鐵道部等五部門要認真做好直屬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檔案,建立健全各項基金管理制度,并按《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規定,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五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四、鐵道部等五部門應將固定職工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基金合并調劑使用;要結合本系統實際情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認真測算,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的提取比例,并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勞動部
財政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