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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銷往外埠的“廣州理光”復印機免辦出省“準運證”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物機字1992年第152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資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物資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發放八種進口機電商品準運證的通知》(〔1989〕物機字256號)精神,現就廣州復印機廠生產的銷往外埠的“廣州理光”復印機產品免辦出省“準運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廣州復印機廠生產的FT4065型和FT4490型復印機,是用部分進口散件和部分國產零部件組裝的,并在機身外殼及外包裝箱上分別印有“廣州理光”字樣的永久性標志。上述二種型號的產品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免辦出省“準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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