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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集資”建房契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2]第41號
頒發日期:1996-06-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遼寧、吉林省財政廳:

    有關契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行政、企事業單位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房屋產權歸出資職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財農稅字32號文件規定精神,免征契稅。不符含上述條件的,仍應照章征收契稅。

    二、房地產公司以及其他房產經營開發單位或個人,以“集資”方式建房,其房屋產權屬個人所有,均照章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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