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京財農[1992]1374號頒發日期:1996-06-21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郊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92)財農稅字第33號《關于耕地占用稅公路建設用地范圍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公路建設用地范圍問題的批復
(92)財農稅字第33號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92)豫財農稅字第41號《關于耕占用稅公路建設用地范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我部(89)財農稅字第106號《關于統一公路建設用地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設用地,是指公路線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規定兩側邊溝(或截水溝)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占用耕地,不屬(89)財檢稅字第106號文中公路建設用地的范圍,應按當地適用稅額全額征收。
199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