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函發[1992]1272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國稅函發[1991]200號《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所屬物資儲運企業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到1991年底已經到期,應恢復征收土地使用稅。但考慮到目前物資儲運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所屬的物資儲運企業的露天貨場、庫區道路、鐵路專用線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下述原則處理:
一、對經營情況較好、有負稅能力的企業,應恢復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經營情況差、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在授權范圍內給予適當減免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