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文 號:云稅四字[1992]73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云南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省勞改局:
你局云司勞財[1992]11號《關于繼續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請示》收悉。鑒于勞改單位收押任務重,生產任務嚴重不足,經濟效益大幅度下降,對多支經費難予自行消化,困難較大。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發[1991]229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為了幫助解決其實際困難,對列入我省財政補貼包干基數的勞改單位的房屋、車船及用地,從1992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繼續給予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照顧。對勞改單位自辦的預算外企業,應照章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