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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對云南省勞改局要求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
文      號:云稅四字[1992]73號
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云南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省勞改局:

    你局云司勞財[1992]11號《關于繼續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請示》收悉。鑒于勞改單位收押任務重,生產任務嚴重不足,經濟效益大幅度下降,對多支經費難予自行消化,困難較大。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發[1991]229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為了幫助解決其實際困難,對列入我省財政補貼包干基數的勞改單位的房屋、車船及用地,從1992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繼續給予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照顧。對勞改單位自辦的預算外企業,應照章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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