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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國務院經貿辦印發《關于改進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的意見》的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部分失效

    《國務院關于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8〕13號)實施以來,對調動廣大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經營者收入分配的具體辦法尚不健全,以致不少經營者,特別是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貢獻較大的經營者,在收入分配上未得到應有體現;而有的經營者,主要是實行租賃經營的部分小型企業承租者,收入又與職工收入相差懸殊。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上述文件的有關規定,更好地體現責任、風險、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充分調動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我們提出了《關于改進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研究執行。

    附件:關于改進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的意見

 關于改進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的意見

    一、確定經營者收入必須貫徹按勞分配原則。企業經營者的勞動報酬應該建立在工作實績考核的基礎上,主要與其所在企業的經營成果相聯系,把承包經營責任制與經營者的工資、獎金等分配結合起來。經營者的收入應與其他職工合理拉開差距,體現多勞多得,同時也要避免差距過大。

    二、企業經營者系指企業的廠長(經理),即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計算企業經營者年收入與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數關系時,經營者年收入、職工年人均收入系指本年度內按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之和(不含按國家規定發給的福利性補貼)。

    三、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經營者收入水平,應主要根據本企業完成承包經營合同的情況,生產經營的責任輕重、風險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其中,要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和企業發展后勁作為確定經營者收入水平的重要依據之一。經營者收入水平按以下具體原則確定:

    全面完成任期內承包經營合同年度指標(包括合同規定的經濟效益指標和以技術改造為主的發展后勁指標及各項管理指標等),經營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一般不超過一倍;全面完成合同年度指標并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或超過本企業歷史最好水平的,經營者的年收入可高于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的一至二倍;全面超額完成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各項任務,主要經濟指標居國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并在企業技術改造、資產增殖、產品調整、出口創匯、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經營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考核企業是否全面完成承包經營合同時,還必須考核企業的債務和潛虧情況。對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債務總額大于資產總額或造成企業虛盈實虧的,應視情節輕重,對經營者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

    經營者收入按超基數留成或分成辦法計算的要停止執行。

    四、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收入水平,可以參照上述原則,根據其責任輕重、貢獻大小,按照不超過經營者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合理確定。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而未完成承包經營合同任務時,應視未完成程度,按照經營者年標準工資總額和本企業年人均獎金水平扣發一定比例的工資收入,對企業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也應視情況進行扣減。

    六、承包期間各年度末以及承包期結束,企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全面考核各項經濟指標和有關條款的完成情況,并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以此作為確定經營者應兌現收入水平的依據。對于同時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確定經營者收入還應考核其工效掛鉤執行情況,將承包和掛鉤有機地銜接起來。凡沒有新增效益工資的,不得增提經營者收入;企業職工工資水平下浮的,經營者收入水平應按一定比例下浮。

    七、采取其他經營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經營者收入可以參照確定承包經營者收入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并按有關規定兌現其收入。

    八、確定和兌現經營者收入要認真履行承包經營合同并堅持民主程序和審批程序,在企業內部分配上要體現收入制度化、規范化的原則。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經營者的實績進行考核并在征求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意見后,對企業經營者和其他領導成員的收入水平提出明確建議,勞動部門及時審核,按企業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審批。

    九、經營者收入的發放宜采取分月支付的辦法。經營者所得收入按月平均超過個人收入調節稅起征標準的部分,應照章納稅。

    十、實行租賃經營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業承租經營者的收入,應在合理確定租金的基礎上,根據承租經營者所承擔的承租責任大小和完成經營目標難易,在租賃經營合同中分別確定其與本企業職工平均收入的倍數關系;在承租期間各年度末及承租期滿,依據企業完成租賃合同的情況區別兌現經營者收入。一般應控制在高于本企業職工平均收入的三倍以內,少數有突出貢獻的可以再高一些,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倍。其他承租成員的收入要適當低于承租經營者。現有承租經營者收入超出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規定限額的部分,一律納入企業生產發展基金或后備基金。

    十一、各級勞動部門與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做好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原已制定的符合本《意見》規定原則并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可以繼續執行,尚未制定管理辦法或原有辦法不符合本《意見》的,應根據上述意見,分別制定承包經營企業和租賃經營企業以及實行其他經營形式企業的經營者收入分配的具體實施細則,并認真組織實施。

    十二、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以上原則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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