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交財發[1992]782號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最近收到廣州等地交通部門的報告,要求進一步明確非貿易渠道進口的翻新車、舊車征收車輛購置附加費標準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對于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包括新車和各種翻新車、舊車,都應按照《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法》的規定,以該車輛的組合價格為計費依據計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為減少征繳過程中的矛盾和防止瞞報車價、偷逃車輛購置附加費,除另有規定外,對于進口的翻新車、舊車,可比照同類型新車價格折價(一般不低于新車價格的百分之七十)計征車輛購置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