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人法發[1992]5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從人事管理上保障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以及企業人事管理的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股份制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人事管理要根據國家有關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通過公開、民主、競爭的方式,選賢擇優。
第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為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由不得少于5人(含5人)的奇數成員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股東會的,董事會為股東會的執行機構,不設股東會的,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長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時,由本企業章程作出規定。
第五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國家股由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委派股權代表參加選舉,進入董事會董事的名額可根據國家股占企業全部股份的比例和企業章程對董事會組成所規定的董事總數確定。董事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可連任。
第六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擔任,并由全體董事選舉和罷免。董事長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可連任。
第七條 經理由董事會決定任免(聘任、解聘)。任期與董事相同,可連任,連續任職一般不得超過三屆。
第八條 副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由董事會直接任免(聘任、解聘),也可由經理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后,經理任免(聘任、解聘)。
第九條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由經理決定任免(聘任、解聘)。
第十條 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實行聘任制、考核制,企業領導人員還應實行回避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可根據國家規定,公開招聘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招聘境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企業經理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工作,特殊情況必須調動的,須征得董事會的同意并進行必要的審計。
第十二條 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調動,在同一地區內的,可由企業之間直接協商確定并辦理調動手續,跨地區調動的,需按干部管理權限由政府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調動手續。
企業經理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工作,特殊情況必須調動的,須征得董事會的同意并進行必要的審計。
第十三條 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退(離)休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自主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