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國稅函發[1992]401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最近,冶金工業部、國家物價局聯合發出[1992]冶經字第476號《關于進一步理順鐵礦石價格的通知》,通知決定目1992年8月1日起適當調整鐵礦石統一出廠價格,鐵精礦(含鐵品位62%)由每噸115元調整為135元。根據財政部[91]財稅字第022號《財政部關于征收鐵礦石資源稅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復按規定稅額標準征收鐵礦石資源稅(規定稅額見財政部[91]財稅字第022號所附稅額標準表及國家稅務局批復各省的規定稅額標準)。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