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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恢復按規定稅額對鐵礦石征收資源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國稅函發[1992]401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最近,冶金工業部、國家物價局聯合發出[1992]冶經字第476號《關于進一步理順鐵礦石價格的通知》,通知決定目1992年8月1日起適當調整鐵礦石統一出廠價格,鐵精礦(含鐵品位62%)由每噸115元調整為135元。根據財政部[91]財稅字第022號《財政部關于征收鐵礦石資源稅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復按規定稅額標準征收鐵礦石資源稅(規定稅額見財政部[91]財稅字第022號所附稅額標準表及國家稅務局批復各省的規定稅額標準)。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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