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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修訂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2]582號
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安徽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1987年4月1日國家開征耕地占用稅以來,由于我省行政區劃作了一些調整,特別是今年撤區并鄉后區劃變動更大,省政府原制訂的耕地占用稅征收稅額標準已不能適應目前情況。為此,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修訂如下:

    一、將原一類地區中的“黃山市(指原太平縣)的市區和郊區、風景旅游區、湯口鎮”擴大為“黃山市屯溪區及所屬鄉(鎮)村,黃山、徽州區政府駐地和黃山區的湯口鎮,風景旅游區”。即一類地區范圍為“合肥、蚌埠、蕪湖、淮南、淮北、銅陵、馬鞍山、安慶市的市區和郊區鄉(鎮)村、黃山市的屯溪區及所屬鄉(鎮)村,黃山、徽州區政府駐地和黃山區的湯口鎮,風景旅游區;礦產開發區”。

    二、將原二類地區范圍縮小為“縣級市的市區和近郊鄉村,縣城關鎮及所屬村,縣(市)屬其他建制鎮政府駐地,黃山、徽州區除列入一類地區外的建制鎮政府駐地”。其中“縣級市的近郊鄉村”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具體名單,報我廳備案。

    三、將原來的三、四類地區合并成三類,即除一、二類以外的其他地區均為三類地區。

    四、占用國營農場(包括農、林、牧、漁場和農墾、勞改、勞教農場)的耕地,按照當地行政區域的稅額標準執行。

    五、此修訂的耕地占用稅征收稅額標準自文到之日起執行,省政府皖政(1987)70號文件制定的安微省耕地占用稅暫行稅額標準和我廳財農字[1987]450號文件有關征稅標準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修訂對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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