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國稅函[1992]1441號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發[1992]14號《關于清理整頓汽車駕駛員出車所帶證件的通知》的法規,現就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3年起全國機動車輛統一粘貼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和免稅標志。
二、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志式樣、顏色全國統一,具體由我局計會司另文明確。由各省級稅務局統一印制。
三、機動車輛粘貼完稅標志的范圍如下:
(一)凡機動車輛除本條(二)列舉的外,均須統一粘貼完稅或免稅標志。
非機動車輛和各種船舶暫不粘貼統一標志。
(二)下列機動車輛不粘貼統一的完稅或免稅標志。
1.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拖拉機。
2.各種消防車、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垃圾車、港作車、路面清掃車、環境監測車、醫療手術車、防疫監測車、殯儀車。
3.只在企業內部行駛的車輛。
4.掛軍用牌照和武警牌照的車輛。
5.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國際組織的公用車輛和外交官、領事官自用車輛。
(三)按法規定期減征或免征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仍應粘貼完稅標志。
四、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請先抓緊統計本地區標志需要量,以便盡快確定本地區印制量。